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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段论模式并非适合一切案件的诉讼
逻辑学与司法实践的冲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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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段论是来源于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概念,其基本形式为:
(1) 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;
(2) 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;
(3) 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,即判决。
例如:(1)故意杀人者应判处死刑
(2)A故意杀死了B
(3)A应该判处死刑
在逻辑学中这是一个演绎推理模式。但司法实践并非如此简单,司法活动主体是人,人的主体意识是案件结论的重要依据。所以,同样符合三段论各要素 ,但“结论”却相去甚远。
2016年,我在办案中遇到一起与三段论悖论的请托办事费用的案件。
案件经过
2012年12月,被告刘天帮助原告王玉求办事,收取了王玉求委托费用320000元人民币。因委托事项没有完成,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、2015年两次共返还人民币170000元。2017年4月11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,约定2017年5月30日一次性返还剩余150000元。现原告诉讼至法院,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委托费用150000元及利息。
律师分析
在接待当事人后,我认真查阅了《物权法》相关的法条,很明显此案例当属"返还原物纠纷案"。分析如下:
一、返还原物纠纷,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该物的纠纷。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与不动产。《物权法》第34条指出: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。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,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,财产的形态包括物也包括权利。所以,返还财产的外延要大于返还原物的外延。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。
二、因此案是请托办事用款,没有书面协议或合同,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50000元是合理的,而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。
三、引起此案发生的原因是原告自愿请求被告帮助办理原告请托事项,原告也明知请托事由是违反纪律规定的,请托事由本身违法,应认定委托事项无效。
法律依据《民法通则》第58条,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。第61条,无效民事行为,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依据法律规定,无效的民事行为,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,一方因该行为取得财产,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,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。
原告有过错应当承担利息损失责任。还款协议事由因违法,所以无效,其协议中15万一年的利息45000元与法无据。
由于思路清晰,法条准确,分析透彻,所以此案经调节而结案。
法院调解
法院调解后,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:
被告刘天2018年8月31前返还原告王玉求15万元,被告刘天逾期给付,则自2018年8月31起自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。
有句话说得好,读书是学习,使用是学习。但我觉得,“学而不思则罔,思而不学则殆”,它对我的启迪更大。
如本案例起始,我学习的形式逻辑的三段式,可广泛的运用到各个领域,用于司法中。但如果一成不变的套用,就会走向企图。
(1)借钱还钱应该连本带利
(2)A把钱借给了B
(3)故A必须连本带利把钱还给B
本案例请托办事用钱,就跳出演绎逻辑的前提,也超出司法三段论理论。